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公安、海洋与渔业、广播电视、人民防空、气象、民航、铁路、电力、港口、公众移动通信以及其他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较多的单位,应当明确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做好本单位无线电管理工作。对在无线电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专兼职管理人员,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4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