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期限不得超过十年。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期限届满后,继续或者终止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举办国际会议、体育比赛、科学实验或者其他重大社会活动,需要临时使用无线电频率的,由活动主办单位或者承办单位向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临时使用许可申请。无线电频率临时使用许可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