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权益保护纳入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范围。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其他形式增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负担或者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变相增加农民的负担。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4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