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有关信息抄送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