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第十六条有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有关信息抄送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4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