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破产的,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