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第三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食用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并对食用者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5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