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第二十六条已修改禁止非法出售、收购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国家二级或者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经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5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