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共场所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母婴室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