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母乳喂养促进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母乳代用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母乳代用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