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母乳代用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母乳代用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