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引进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工业企业入驻,配套降尘、除尘等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并结合实际采取集中供热等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明确管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部门和人员,根据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大气污染防治的工作要求,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并负责落实,发现大气污染防治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业园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