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在省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

禁止以露天焚烧的方式回收金属。

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