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民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在办理餐饮服务项目相关证照时应当予以告知。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场所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产生异味的餐饮场所还应当安装异味处理设施,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大中型餐饮场所还应当安装在线监控监测设备。
餐饮服务经营者至少每季度对油烟净化装置和异味处理设施进行一次清洗维护,确保油烟净化效率并保存清洗维护记录,记录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严禁封堵、改变专用烟道和向城市地下排水管道排放油烟。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油烟排放、清洗维护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