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预拌混凝土和砂浆生产场所应当采取以下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一)厂区地面硬化或者绿化处理;
(二)厂区配备降尘、除尘设施,定期对厂区进行清扫、洒水,进出口设置固定洗车槽等车辆冲洗装置,并由专人负责,车辆未冲洗干净不得驶出厂区;
(三)上料、配料、输送廊道、搅拌等生产过程以及物料堆放场实行全封闭方式。
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搅拌混凝土、搅拌砂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得现场搅拌混凝土、现场搅拌砂浆,散装预拌干粉砂浆加水搅拌除外。
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