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擅自制定、提高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由市市场监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