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停车场备案手续应当提交停车场经营者或者管理者的营业执照、经营地址、平面示意图和方位图以及停车位类型、数量等资料。
停车场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可以通过停车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办理备案,报送资料规范、齐全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报送资料不规范、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本条例施行前已投入使用的停车场,其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备案。
停车场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停车场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变更备案信息。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