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对阻碍执法车辆通行或者破坏执法车辆,破坏查封现场或者扣押物品,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等阻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