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为的相关文书、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立卷归档。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