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将选民名单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张榜公布。村民对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