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采取设置选民登记处和入户登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选民登记。

有选举权的村民可以采取委托方式进行登记。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