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邮政条例/第五章 安全保障第三十五条已修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邮件、快件处理场所安全管理制度。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邮件、快件营业场所和处理场所安装安全监控设备。安全监控设备应当保持全天二十四小时运转,保存连续完整的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