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Amended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邮件、快件处理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邮件、快件营业场所和处理场所安装安全监控设备。安全监控设备应当保持全天二十四小时运转,保存连续完整的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