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因实施青海湖景区规划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