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章 地震监测预报第十条有效本省地震监测台网实行科学论证,统一规划,分级分类建设和管理。省级地震监测台网的规划和建设,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地震监测台网总体规划和本省地震监测工作实际需要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州)地震监测台网的规划和建设,由本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建设规划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