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时,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主动召回、不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食品小作坊许可证。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