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不按要求履行许可证变更手续的,或者不按要求在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等应当明示的内容的,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百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