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服务第四十条有效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经营者应当立即予以处置,及时救治食物中毒人员,封存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防止事故扩大,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减轻事故危害,并及时通报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