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经营者应当立即予以处置,及时救治食物中毒人员,封存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防止事故扩大,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减轻事故危害,并及时通报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