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综合考虑安全、交通、市容以及方便群众生活等因素,划定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区域,确定经营时段,并向社会公布。

托幼机构、中小学门外道路两侧一百米范围内,不得划定为食品摊贩经营区域。

食品摊贩经营地点不得划定在易受污染的区域,应当与化粪池、污水池、旱厕、暴露垃圾场等污染源保持二十五米以上直线距离。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