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十五条有效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产生,具体推选户数由村民会议决定。村民代表也可以由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村民小组推选村民代表的,应当召开村民小组会议,由本村民小组有选举权的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者举手表决方式,按得票数从高到低产生。但每户不得产生二名以上的村民代表。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