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六章 文物利用和经营第四十四条有效从事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文物收藏单位在修复、复制、拓印文物时,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技术规范和业务程序进行。按照文物的名称、形状、比例、色彩、纹饰、质地等制作的文物复制品,应当标明复制时间、比例和“复制”字样。未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收藏单位不得向文物复制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文物资料。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