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馆藏文物及文物收藏第三十八条有效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收藏通过合法方式取得的文物,受法律保护。鼓励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设立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或者场所。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