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馆藏文物及文物收藏第三十七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调拨、交换、借用文物藏品,必须依法履行申请、批准、备案手续。依法调拨、交换、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期限、补偿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调拨、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同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应当按照馆藏文物档案办理馆藏文物移交手续。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