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考古调查、勘探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考古调查、勘探结果处理书。对没有文物埋藏的,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有文物埋藏的,应当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并送达建设单位。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