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考古调查与发掘第二十七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考古调查、勘探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考古调查、勘探结果处理书。对没有文物埋藏的,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有文物埋藏的,应当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并送达建设单位。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