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考古调查与发掘第二十六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考古调查、勘探申请后,组织有资质的考古工作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文物考古工作合同,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工作。考古工作单位应当在考古调查、勘探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出具考古调查、勘探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