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考古调查与发掘第二十四条有效考古调查、勘探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考古工作单位在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前,应当向考古工作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交验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考古工作单位在进行考古发掘前,应当向考古工作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交验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的临时委托文件。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