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第十八条有效历史文化名城批准公布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