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第十七条有效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论证推荐,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规定提出申请。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