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第十一条有效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工作有关内容纳入本行政区域城乡规划。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