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已废止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和州(市)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实施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实施特许经营中的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