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特许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业务;

(二)履行经营协议,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稳定的产品或者服务;

(三)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企业安全生产;

(四)接受相关部门对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五)按照规定时间将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报告等报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备案;

(六)定期对生产设施、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确保设施、设备完好;

(七)因设备正常检修临时中断提供产品和服务时,应当提前告知用户;

(八)经营期满或者解除特许经营协议后,向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完整移交特许经营的设施、设备、技术资料和养护、维修、更新改造记录以及用户档案等资料;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