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第十二条已废止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规模、经营方式等因素确定。将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经营权一并授予特许经营者的,特许经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年;单独授予经营权的,特许经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八年。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