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章 管辖与监察内容第九条有效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辖。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辖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之间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管辖。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