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市场监管、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