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劳动保障监察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