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章 监察方式与程序第十七条有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进行劳动保障监察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有权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在证据可能被伪造、变造、损毁、灭失或者事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