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进行劳动保障监察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有权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在证据可能被伪造、变造、损毁、灭失或者事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