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登记的举报投诉,应当在五日内,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程序调查处理;

(二)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给投诉人送达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