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章 监察方式与程序第十五条有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登记的举报投诉,应当在五日内,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程序调查处理;(二)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给投诉人送达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