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章 监察方式与程序第十三条有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根据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对突出问题组织专项检查,必要时可以联合有关部门共同检查。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