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根据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对突出问题组织专项检查,必要时可以联合有关部门共同检查。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