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章 监察方式与程序第十二条有效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书面材料、专项检查、受理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