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