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旅游经营者未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而使用其称谓和标识的,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