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旅游条例/第五章 旅游安全第五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旅游经营者未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而使用其称谓和标识的,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