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旅游条例/第五章 旅游安全第五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旅游投诉统一受理机制,公布投诉受理机构和投诉电话,受理投诉事项。对符合受理条件能够当场处理的投诉,应当当场处理;不能当场处理的,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并告知投诉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将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投诉人。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